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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宇:俱乐部老总职务性行贿更可恨
时间:2010-12-12 17:29:00    来源:    浏览次数:    体育首页    我来说两句()

    楼世芳之所以被带走协助调查,据说是因为涉嫌在关键比赛之前向对手行贿。目前有人存在着这样一个疑问:假如行贿的钱来自于俱乐部,行贿的目的也是为了球队拿到冠军,那么此类并非直接谋取私利的“职务行为”,会导致俱乐部总经理因此被判刑吗?

职务性行贿更可恨 - 方律师 - 老方说法

 

这里其实牵涉到一个“法人犯罪”的概念,在1997年之前,法人是否存在着犯罪行为曾经是个争议话题。好在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在第三十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结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法人犯罪”到底如何来承担刑事责任呢?针对本次反赌扫黑风暴中被经常提起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款的内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的内容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以上两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法人犯罪”的一个特点,那就是罚金由单位来承担,其它的刑事处罚则由相关的责任人来承担。再来看中国足坛的具体情况,倘若俱乐部总经理是这些行贿行为的决定者和实施者,那么他也必须像个人行贿者一样接受刑罚。

 

面对这样一个结论,也许会有人会同情那些因为“职务行为”而被判刑的企业管理者。毕竟乍看之下,他们行贿似乎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直接得益的也是俱乐部。如果最后由这些人来承担罪责,会不会有些冤枉?

职务性行贿更可恨 - 方律师 - 老方说法
  

我说一点也不冤枉!众所周知,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在企业的领导者那里,更是需要为自己在企业做出的经营决策负责,这与他们所获得的物质待遇以及社会地位是相称的。如果由于领导者的个人行为,导致企业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那么对此主要责任的当然应该是领导者。

 

“法人犯罪”会牵扯到单位和责任人这方面,其中相对无辜的其实是前者而非后者。以上海申花为例,如今的声誉和人气建立在几代球员的努力基础上,倘若因为某一任领导的决策而被定为“法人犯罪”,甚至因此遭受降级的处罚,那么对于所有曾为申花努力付出过的人来说都是莫大悲哀。

 

这样看起来,那些因为“职务行为”而锒铛入狱的罪犯也许要比其他犯罪分子更加可恨。因为他们的罪行不仅让自己付出了代价,还连累到俱乐部因此受损,更是伤害到无数长期以来支持俱乐部的球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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