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际新闻 > 正文
印度专业刽子手不超过三个人 死刑犯难处决
时间:2011-06-15 11:53:33    来源:    浏览次数:    新闻首页    我来说两句()

  由于印度死刑立法相对保守、死刑罪名很少,并且印度死刑刑事司法非常独立,再加上印度对待死刑执行极为慎重,因此,印度虽然是人口大国,但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因为死刑犯太少,刽子手渐渐绝迹

  刘鑫 编译

  英国《每日邮报》6月1日报道,近日来,印度阿萨姆省(Assam)监狱正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刽子手,以执行该省中断了21年之久的死刑。监狱要处死的死刑犯是戴斯(MahendraNathDas),15年前,因为在阿萨姆省杀人他被法官判处死刑。

  戴斯之所以活到现在,也和该省监狱缺少刽子手有关。因为印度执行死刑的法定方式是绞刑,而绞刑要求刽子手具有专业的技能,并且操作熟练。目前阿萨姆省监狱寻找刽子手工作的进展并不顺利,由于本地区没有人报名,监狱官员尝试在全印度范围内寻找合适的刽子手候选人。

  缺少刽子手 死刑犯难处决

  死刑在印度非常罕见,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印度上一次执行死刑还是2004年的事情,一个名为达南乔尔·查特吉(DhananjoyChatterjee)的保安因为谋杀并强奸一个未成年少女,在考卡特(kolkate)监狱被绞死。

  20多年来,阿萨姆省没有执行过死刑。戴斯因为用大砍刀在公共场所把别人的人头砍下而被判处死刑。他现在被关押在约哈特(Jorhat)监狱,该监狱距离阿萨姆省首府(Gauhati)只有190英里。近日,阿萨姆省监狱打算对戴斯执行死刑。阿萨姆省监狱官员布瑞杰(Brojen)说:“我们已经开始重新竖立起绞刑架。”

  阿萨姆省监狱当局已经向印度北方邦(UttarPradesh)和西孟加拉邦(WestBengal)的同行们写信求援,让他们帮忙寻找刽子手,但阿萨姆监狱的一位高级官员说,到目前为止,发出的求援信还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目前,戴斯暴力杀人的影响仍深深触痛着阿萨姆省。戴斯杀人事件发生在1996年,被杀害的人是昆塔(HaraKunta),他们两个人都是当地交通行业工会的职员,当时两人相互竞争晋升职位。

  杀人事发当天,昆塔去阿萨姆省首府(Gauhati)一家市场喝茶,戴斯则一直在后面紧跟。在路上,戴斯用大砍刀砍掉了昆塔的头颅。然后他从地上捡起血淋淋的人头,拿着去附近的警察局,并且一路疯狂喊叫:“我杀了他!”

  法院审理案件时,综合了戴斯杀人的种种行为,尤其是他拿着血淋淋的人头在大街上大喊大叫的情节。法院最后判处戴斯死刑,绞刑处死。

  上个月,阿萨姆省的省长柏迪(PratibhaPatil)拒绝了对戴斯的宽恕,同意对戴斯执行死刑。这样戴斯就成为阿萨姆省21年来的首个死刑犯。上一次阿萨姆省执行死刑还是在1990年,当年有3个死刑犯被处死。

  尽管戴斯难逃一死,但是他的家人还是继续请求当局开恩,免他一死。戴斯的75岁老母亲布拉(KusumBala)对当地媒体说:“我儿子都在监狱关了15年,为什么现在要杀了他?”

  但被害人的家属则希望尽快处死戴斯,他们对漫长的行刑越来越没有耐心。被害人的儿媳赛瑞达(Sarada)说:“对这样的杀人恶魔不能有丝毫的同情。”

  阿萨姆省监狱官员布瑞杰(Brojen)表示,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专业的刽子手。如果找不到专业的刽子手,按照监狱的规定,就要找志愿者来执行这次死刑。

  现在,45岁的死刑犯戴斯,每天都在72平方英尺的监牢里呆着。监狱管理人员说:“戴斯一直没有停止过幻想,他幻想会有人将他救出去,不过在找到刽子手以前,他还会一直呆在监狱里。”

  如果这次寻找刽子手的活动能够成功,还将意味着印度其他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走到了生命的尽头。一个是卡斯布(MohammedAjmalKasab),他是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案的枪手;另外一个就是故昂(AfzalGuru),他攻击议会并打死14个人因而被判处死刑。

  印度专业刽子手不超过三个人

  印度媒体称,由于印度对死刑判决过于谨慎,数十年来被真正执行死刑的犯人太少,导致印度专门实施绞刑的刽子手也越来越少,几个经验丰富的刽子手都已年过八旬,而年轻人由于没有行刑经验,“业务水平”自然下降。并且在印度,刽子手这个行业并不能带来多少尊严和财富。

  绞刑是《印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印度最高法院也认可这一行刑方式,他们不认为绞刑的执行方法残忍、不人道或者可耻。虽然印度的军事法律中有枪决的执行方式,但其执行枪决判决需经复杂的程序,到目前还没出现过枪决的事例。

  在印度,那些熟练掌握绞刑绳索打结技巧,能够快速绞死死刑犯的刽子手已经所剩无几。阿萨姆省媒体报道说,在全印度可能还会有两到3个执行绞刑的刽子手,包括已故刽子手马利克(NataMullick)的儿子(Mahadeb)。

  印度最著名的绞刑刽子手就是马利克,他2004执行了达南乔尔·查特吉的绞刑,当时他已经84岁,退休多年。为了执行这次绞刑他重新出山,为此他还挣到了435美元,他的孙子现在在监狱做维修工人。

  2004年,马利克接到执行达南乔尔·查特吉绞刑的命令后,由于15年没碰绞架和绞索,马利克担心自己失去了让人“一绞毙命”的技能。行刑前的几天,马利克一直在家中研究如何打绞索的方法。

  马利克对将要被处死的强奸谋杀犯达南乔尔·查特吉没有丝毫的同情。马利克道说:“你能想像一个保安竟会干下这种伤天害理的勾当吗?我将绞死的是一个魔鬼,而不是一个人。”

  马利克生于印度的一个“刽子手世家”,他的祖父和父亲也是刽子手,作为第三代刽子手的传人,马利克把25个人送上了绞刑架,包括1989年行刑处死两名涉嫌暗杀前印度总理甘地夫人的人犯。

  马利克从18岁开始,就接替父亲当了刽子手。据他说,他父亲希夫·拉尔·马利克绞死的囚犯比他多二十几倍,约有600多人。他说∶“我只不过是继承了父亲的衣钵而已。我们的血液中都有着绞索的味道。”

  几十年来,马利克一直在练习绞刑的技巧与方法,他经常使用与死刑犯体重相当的沙袋琢磨“一绞毙命”的诀窍。他还经常把绞索打上5个结扣,并给绞索打蜡,涂上肥皂和香蕉的混合物,他做这些准备是希望执行绞刑时,给死刑犯带来的痛苦少一些,并且这样也能避免在绞刑时破坏死刑犯的头颅。

  2007年,马利克还把他自己绞刑的工作比作一门“艺术”,并说:“绞刑的技艺还需要再提高。”马利克对刽子手的工作相当热爱,没有丝毫的后悔,他甚至还在几部电影中扮演过刽子手。他称,由于儿子死活不愿接他的班当一名刽子手,他只能让20岁的孙子普拉布哈特做他的“刽子手传人”。马利克在2009年去世。

  印度独立64年间仅处决55人

  据英国《每日邮报》6月1日报道,印度自从1947年独立以来一共只有55个人被执行绞刑。1995年前,印度没有官方公布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数据。

  从1995年起,印度内政部国家犯罪记录局(NCRB)开始公开发布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数据。公开的数据表明,1995年至2007年,印度一共执行了25起死刑。

  英国犯罪学家罗吉尔·胡德在2002年出版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近年来,印度判处死刑的人数与这个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仍然是很少的(在1996年至2000年的5年间只有49人被判处死刑),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就更少了,1996年至2000年5年内只有5人,最后一起执行死刑是在1997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死刑备忘录》中写道:2004年8月14日,对达南乔尔·查特吉执行死刑,是西孟加拉邦13年来首次执行死刑,也是近9年间(1999年至2007年)印度所为人所知的唯一一起死刑执行。

  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少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印度死刑立法相对保守,死刑罪名很少。印度刑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吠陀经》、《摩奴法典》,但在英国征服了印度以后,印度法就逐渐变成了了英美法系。并且印度死刑的司法限制比较严格,不仅涉及到《印度刑事诉讼法》的系统规定,还包括了《印度宪法》的部分规定。

  现行的《印度刑法典》是1860年制定的,起源于英属印度,是当代印度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共有511个条文,总则中第53条规定了刑种(包括死刑),分则条款有391条,只有10个条文规定了死刑。

  在这10个条文中有8个是涉及生命的犯罪,即印度刑法中的死刑主要是针对故意杀人的犯罪,此外,共同犯罪(第34条)和教唆犯罪(第109条-111条)也可能构成死罪。

  印度著名学者哈日·辛·郭尔(HariSinghGour)认为,死刑罪名实际上只有两个,即叛国和谋杀。生命犯罪自然比财产犯罪严重,(立法)将死刑限制在谋杀,而对强奸抢劫处以监禁,能阻止强暴抢劫者将已经实施的强奸、抢劫等罪行进一步演化为谋杀。

  印度死刑适用“少之又少”的案件

  印度最高法院1982年规定,死刑只能用于“少之又少”的案例。印度最高法院一般只对极端恶性的案件才授权执行死刑。而在最后时刻,死刑犯又通常能获得总统的缓刑或减刑特赦。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少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印度规定了极为谨慎的死刑法律程序。

  现行《印度刑事诉讼法》是1973年通过的,规定了死刑从属于重刑范畴,该法第二条将死刑案件列为需要“授权证的案件”(war-rant-case)。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印度刑事诉讼法》有从死刑转向无期徒刑的趋势。目前,印度司法体系分为印度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下级法院。下级法院中主要是各邦(或称州)下设的县法院,县法院下设刑事法庭。

  高等法院是死刑犯的第一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不仅要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如有必要,还须亲自审理案件。上诉管辖权则由最高法院享有。

  1950年的《印度宪法》没有废除死刑,《印度刑法典》对生命犯罪优先适用死刑,但《印度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限制,法官若判处被告人死刑,则必须说明“特殊原因”(specialreasons)。

  “特殊原因”对于印度用司法控制死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也是印度死刑“少之又少”原则(the“rarestofrare”formula)的核心内容。“特殊原因”规则还和其他防止死刑错案制度相结合控制死刑。

  此外,印度是联邦制国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制衡。终身制的法官主导了印度的司法权,印度宪法在任命、调任、薪金等方面保证了联邦以及地方的法官不受联邦和地方行政权的干预。

  这样一来,不同机构之间对死刑持有不同的立场和争议,导致在死刑问题上各自为政,客观上减少了死刑的判决和执行。

  (本文参考资料:6月1日英国《每日邮报》Hangmanwanted:Indianstatesearchesforexecutionertocarryoutfirstdeathsen-tenceintwentyyears;印度尼赫鲁大学政府与法律研究中心巴克拉:《印度的死刑———问题与视角》

关键字:
分享到:
责任编辑:
>>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网上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