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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旅游维权:游客在组团游中需注意的事
时间:2011-03-27 15:34:32    来源:    浏览次数:    旅游首页    我来说两句()

  随着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公民出游已经越来越多,旅游业发展极为迅速,出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旅游者在旅游中也难免会与旅行社或景点、导游等出现法律纠纷。

  旅游可以分为自助游和组团游。自助游中,消费者与相关提供旅游的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目前比较流行的出游是组团游,即消费者与旅行社签约,由旅行社组织出游,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相关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消费者感觉迷茫。甚至有的消费者因为证据没有及时保留、考虑时间成本等原因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角度,简要提示消费者在组团游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注重旅行社信誉和认真阅读旅游合同条款

  旅游前,首要的是签约问题,即参加旅游的消费者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主要条款包括价格和质量,很多消费者往往注重的是价格,只要价格低,就不去关注合同中具体的条款,也不去了解旅行社的信誉问题。

  律师提示:律师认为,价格虽然是要考虑的因素,但消费者更应当注重旅行社的信誉问题,消费者可以多方打听旅行社的口碑,规模和等级等情况。在实践中产生纠纷的,往往是那些信誉等级低的旅行社,尤其是打价格战的旅行社,旅行社报的旅游费用价格低于市场的一般价格甚至低于成本,这要引起消费者的警惕,低于成本价格,则旅行社以及相关旅游的经营者会变相在旅行中通过购物、增加其他名目的费用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因此,消费者要注重旅行社的信誉,除了查阅旅行社的情况外,在签约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条款。

  二、旅游合同中术语的法律解读

  旅游合同中有很多名称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

  律师提示:类似的“旅行社”,以自己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在法律定义上称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提供固定的交通运输、食宿或者旅行社指定了相关交通运输或食宿,相关运输交通工具运营者、食宿旅馆的经营者必然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这些协助旅游经营者来提供相关运输、食宿类服务的经营者,运输者等在法律定义上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

  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产生的纠纷都属于旅游纠纷。产生旅游纠纷后,无论是旅游辅助服务者还是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消费者可以向二者维权索赔,同时为了便利消费者,在上述情况下,法律上规定,消费者也可以只向作为旅游经营者的旅行社单独索赔。

  三、如何对待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相对消费者,旅行社具有法律上的强势地位,很多消费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单方出具的,自己没有修改或变更的权利。很多消费者在不具有法律上的优势前提下,也不认真查看旅游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律师提示:旅游消费者只询问价格,这是错误的,因为合同的条款是约束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同中有若干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和制衡的条款,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要对合同条款认真查阅和仔细琢磨。

  律师建议,消费者查看合同中,遇到不合理的条款可以直接指出来要求变更或删除,对于不理解或模糊的条款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当然有的旅行社处于强势地位,某些资源和规模比较大的旅行社,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不允许消费者变更或补充,此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是单位人数多或者家庭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则可以利用人数优势要求旅行社变更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避免旅行社扯皮或增加消费者的成本,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要求旅行社将违反法律的条款删除,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细化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那些限制或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当然,退一步讲,该旅行社信誉比较好,服务也周到,且价格相对合理,消费者如果因为合同条款不能修改而丧失出游的活动,也挺可惜,在此提示消费者,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对于行程等相关问题比较明确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签订,即便存在某些霸王条款,实际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无效。

  四、如何对待旅行社工作人员的承诺

  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旅行社的客服(销售人员)往往承诺了以后,却没有将其承诺写进合同中,消费者以为只要是旅行社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了,就一定会遵守。

  律师提示: 虽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的承诺可以视为其在履行工作职责,从法律意义上属于旅行社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消费者事后以质量不合格投诉或诉讼,往往处于无法提供证据的劣势低位,因此,消费者对旅行社工作人员的承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消费者应要求将相关承诺写进合同或补充协议中。

  五、消费者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出行

  签订旅游合同后,一般旅行社都是事前收取旅游费用,但此时,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无法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出行,希望放弃旅游,消费者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呢?如果消费者在出行前,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出游,假如旅行社已经为此支付了大部分成本费用,此时消费者为了避免损失,是否可以将该出游的机会转让给其他人呢?

  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还是已经开始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假如旅行社已经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且有相关票据证明的话,则消费者需要承担该费用,对于没有实际产生的费用,旅行社需要无条件退还。

  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禁止消费者转让行为,消费者就有权转让给其他人,当然如果涉及个人护照、特殊身份等原因无法转让的,则消费者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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