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新闻评论 > 正文
“微博自首”事件处理结果软绵绵,让人很受伤
时间:2011-06-03 17:26:54    来源:    浏览次数:    新闻首页    我来说两句()

  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周文彬“微博自首”并举报领导事件调查结果31日已正式公布。亳州市纪委认为,任某某、于某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亳州市国土局纪检组长)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于某(利辛县国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没收所收礼品,折款上缴财政,并对周文彬向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提出批评。(《京华时报》6月1日)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从最初的周文彬通过微博直播其向亳州市纪委自首的过程,到随后的亳州市纪委成立调查组并进驻利辛县,再到现在的处理决定,时间应该是过去了一个半月。可遗憾的是,这样的一起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微博自首”并举报领导事件,最终却是以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理决定草草“收官”。这无疑是煽了众多媒体和广大网民重重的一耳光。

  遗憾之余,自然是心有不甘。于是结合亳州市纪委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和对此事的处理决定,向亳州市纪委提出三点质疑。

  一、既然亳州市纪委调查组查明,200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周文彬先后两次送给于某共计剑南春酒2箱、中华烟2条和苏烟2条。2009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利辛县国土局两名工作人员先后送给于某一些烟酒、螃蟹、鱼、水果等礼品。那么,显然于某总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超过了5000元,而根据刑法之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因此,是否在亳州市纪委看来,无论是周文彬和利辛县国土局两名工作人员向于某送烟酒等其他“贡品”,还是于某予以笑纳,均属于节日期间上、下级之间的一种“礼尚往来”?关键是,亳州市纪委凭什么断定于某收受他人财物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既然亳州市纪委调查组查明,2009年8月,周文彬请任某某吃饭并送剑南春酒1箱和2条苏烟。那么,是否在亳州市纪委看来,亳州市国土局纪检组长接受利辛县国土局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请吃是一种亲民举动?更关键的问题是,除凭什么断定任某收受他人财物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外,又何以证明任某事后没有“过问”过周文彬的职务调整等问题?

  三、“对周文彬向领导干部送礼的行为提出批评”。是否在亳州市纪委看来,那个利用微博勇于举报领导的腐败行为的周文彬压根儿就不存在,或者继“周文彬”之后亳州市不希望“周文彬”后继有人?而事实上,在我们的周围类似周文彬举报领导的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这样具有公民意识的人越多,越是广大民众的福音,也越是建设民主、法治、文明、富强、和谐的国家的希望之所在。

  总之,如此“罚酒三杯”似的处理决定,不仅令持续关注此事的广大网民“很受伤”,关键是这样的软绵绵处理决定只会使被举报者更加有恃无恐。这,难道是亳州市纪委所希望看到的吗?

关键字:纪委,周文,国土,工作人员,决定,调查,利辛县,他人,举报
分享到:
责任编辑: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网上购物